2017年28365365.tw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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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印发《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

通知…………………………………………………………………(01)

2 关于印发《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07)

3 关于印发《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12)

4 关于印发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简则的

通知…………………………………………………………………(20)

28365365.tw经济科技委员会工作简则………………………………(21)

28365365.tw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简则………………(24)

28365365.tw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工作简则………………………(27)

28365365.tw委员工作委员会工作简则………………………………(30)

28365365.tw海外联络委员会工作简则………………………………(32)

5 关于印发《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36)

6 关于印发《政协港闸区各街道(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

通知…………………………………………………………………(48)

7 关于印发《28365365.tw委员守则》的通知……………………………(54)

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

港闸政协〔2017〕号

关于印发《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协各委室,各街道、港闸经济开发区政协工委,并各常委:

《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区九届政协第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七年月日

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月日区九届政协第1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南通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港闸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认真履行政协职能,促进港闸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和谐发展。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港闸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港闸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由政协港闸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贯彻执行政协南通市委员会的决议、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三)审查通过提交中共港闸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四)协商决定下届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其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去或撤销,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六)决定政协港闸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任免政协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七)任免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八)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决定对委员的纪律处分等事项。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择时举行。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港闸区委、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港闸区委、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审议通过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及其他报告。

第八条通过主席会议提交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日程草案。会议的有关事项一般于会前一周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港闸区委员会主席会议成员共同主持。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成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可采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分组讨论、实地视察考察、与区直有关部门双向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在会上发言。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一)不是常务委员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二)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三)政协基层工委主任或副主任;

(四)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视情邀请中共港闸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参加会议;视情邀请有关人士和群众代表旁听。

第三章 纪 律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尽义务,也是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根据常务委员会议议题,全体组成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做好会前准备,要深入调查研究,收集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确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因出差、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应向区政协办公室提出,经区政协秘书长同意方予准假。

第十八条建立常务委员会会议缺席情况通报制度,以督促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积极参加会议,确保会议到会率。对无故缺席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席的,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向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缺席者所在单位和区委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章 文件签发及其他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建议等文件,须经政协港闸区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后,以政协港闸区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

港闸政协〔2017〕号

关于印发《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主席

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协各委室,各街道、港闸经济开发区政协工委,并各常委:

《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区九届政协第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七年月日

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17年月日区九届政协第1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港闸区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港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港闸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和谐发展。

第四条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中共港闸区委的决定、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港闸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重点协商讨论中共港闸区委、区人民政府即将出台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四)审议以政协港闸区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港闸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五)审议通过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主席名单、委员分组办法,邀请列席人员范围和邀请出席开幕式、闭幕式人员名单。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重点工作和重要视察、调研、出访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听取重点提案、建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增进团结与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主席会议议程和日期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主席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条主席会议协商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重要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一条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港闸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二条举行主席会议,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会议主要议题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提前一至三天送达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除外)。会议举行时,要由专人记录。

第十三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会议确定的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工负责实施。在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实施情况,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下一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主席会议举行时,专门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列席人员可发言,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

港闸政协〔2017〕号

关于印发《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全体会议

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协各委室,各街道、港闸经济开发区政协工委,并各常委:

《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区九届政协第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七年月日

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17年月日区九届政协第1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南通市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港闸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体会议是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认真履行政协职能,促进港闸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每届政协港闸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上届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港闸区委员会任期内,需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须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每届政协港闸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港闸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港闸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换届或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

第七条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政协港闸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二)协商讨论港闸区的政策和规定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区政协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协商讨论全区政协工作。

第十条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召开会议的决定;

(二)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通过报告人;

(四)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的建议名单;

(五)审议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六)审议通过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七)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和常务主席会议主持人,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港闸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第一次全体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全体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政协港闸区委员会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秘书长由政协领导担任,副秘书长由政协港闸区委员会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下设若干职能组,办理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或主席团、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六条全体会议采取大会与小组会、联组会、专题协商会、专题座谈会、政情交流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八条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通过政协港闸区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全体会议可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基层政协工委、委员活动小组、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

第二十一条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主持人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视界别委员人数多少,可一个界别组成一个或两个委员小组,也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界别组成一个委员小组。小组会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委员小组召集人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团会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团会议确定。

第二十四条全体会议邀请中共港闸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武装部、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五条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和群众旁听。

第二十六条全体会议邀请有关新闻媒体作采访报道。

第二十七条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向会议秘书处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章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八条区政协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区政协界别,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全体会议可就港闸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向中共港闸区委、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三十条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港闸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届中新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由全体会议选举,选举工作由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十二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三条全体会议选举采用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四条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决定。

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制订,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

港闸政协〔2017〕号

关于印发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简则的通知

政协各委室,各街道、港闸经济开发区政协工委,并各常委:

《28365365.tw经济科技委员会工作简则》、《28365365.tw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简则》、《28365365.tw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工作简则》、《28365365.tw委员工作委员会工作简则》、《28365365.tw海外联络委员会工作简则》已经区九届政协第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七年月日

28365365.tw经济科技委员会工作简则

(2017年月日区九届政协第1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参照省、市经济科技委员会工作简则及《政协港闸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经济科技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委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经济、科技界委员,围绕有关经济科技大政方针及其他重要问题开展活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发挥决策咨询作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经济科技委员会的活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泛听取和反映各方面人士的意见。

第四条经济科技委员会的任务:

(一)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委员了解情况,认清形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为港闸全面腾飞作出贡献;

(二)组织委员及他们联系的有关人士,就我区经济、科技方面的大政方针、重大决策、发展战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研视察、专题协商、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团结联系委员及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四)承办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以及上级政协、区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经济科技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其人选均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个别委员的调整,可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经济科技委员会下设经济组、农业组、科技组和工商联组等4个委员小组。各小组召集人由委员兼任。各组根据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第七条经济科技委员会根据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度应作工作总结,并向有关会议报告。

第八条经济科技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由主任召集。会议主要讨论本委员会的学习、工作和活动,讨论通过以本委员会署名的文件、建议和其他有关方面材料。

第九条经济科技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需要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应该集体研究讨论,由主任审定;重大问题须提请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条经济科技委员会加强同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及有关民主党派、无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工作联系,必要时邀请有关方面协商座谈、交换意见;加强与各街道、港闸经济开发区的情况沟通和联系。

第十一条本简则经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28365365.tw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

工作简则

(2017年月日区九届政协第1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南通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及《政协港闸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规定,结合区政协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实际,制订本简则。

第二条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是在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城乡建设、人口资源环境、民主法制、社会事务、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开展经常性活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城乡建设社会法制委员会在各项活动中,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港闸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服务。

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委员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委员参政议政水平。

(二)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条件。组织委员就城乡建设、人口资源环境、民主法制、社会事务、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视察、座谈、咨询服务等活动,并提出积极的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加强与本专委会相关委员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汇集社情民意,努力发挥民主监督主渠道的作用。注意及时了解委员自身情况,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

(四)加强与区内外政协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部门和我区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民团体以及街道、港闸经济开发区的工作联系和交流。互通情况,必要时可共同组织视察调研。

(五)认真承办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布置的各项任务及上级政协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个别委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下设城乡建设环境组、社会法制组、工青妇组等3个委员小组。各委员小组正副组长由委员会委员兼任。各组根据本委员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活动。各组应结合本小组的工作实际制定小组活动计划,必要时也可邀请有关人士参加。

第七条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讨论本委员会重要工作事项。会议均须作记录,必要时,可印发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八条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应建立例会和活动考勤制度。

第九条以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由主任审定。本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主任和有关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建议案提请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条搞好信访工作,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来信来访的登记,认真办理每一件来信来访,及时反馈来信来访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建立区政协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大事记制度。建立健全本专委会工作台帐。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本简则经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28365365.tw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工作简则

(2017年月日区九届政协第1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省、市、区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是在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学习,组织文史资料的征集、整理、编辑、出版和发行。围绕文化、新闻、教育、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开展经常性活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在各项活动中,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泛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切实有效地履行政协职能。

第四条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学习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和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2、组织本委员会委员,就学习文史教卫体新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座谈、调查、视察、咨询服务等活动,并提出积极的意见和建议;

3、开展小型、多样的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能创造条件;

4、反映委员的意见、建议、要求和社情民意,帮助委员解决一些力所能及的实际问题;

5、贯彻执行全国政协、省、市政协关于学习文史工作的方针,认真加以探讨研究。根据政协特点和港闸的历史情况,计划和组织史料的征集、整理、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为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服务。

6、承办常委会和主席会议布置的以及市政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7、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工作总结,并根据需要向常委会和全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条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区政协常委会议决定,个别委员的调整,可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下设学习教文体组、医卫组等2个委员活动小组。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各小组正副组长一般由委员会委员兼任。各组根据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开展活动,委员小组的设置和调整由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或举行主任、副主任、委员联席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讨论、研究、总结本委员会的工作。专委会举行的会议和活动应作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对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次无故不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和活动者,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处理。

第八条以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名义形成的视察报告、提案、社情民意等书面材料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经正副主任和有关委员会议讨论审定。建议案提请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审定。

第九条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主动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民主党派、无党派、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开展对口联系活动,必要时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协商座谈、交换意见。

第十条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保持与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及街道、港闸经济开发区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搞好协作。与区政协其它专委会和办公室加强协作,就一些有关问题可共同进行视察调研。

第十一条本简则经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28365365.tw委员工作委员会工作简则

(2017年月日区九届政协第1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南通市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工作简则》的规定,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委员工作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协调开展界别活动,做好委员履职管理、联络服务等职能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委员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协调和推动区政协各界别开展活动,协助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做好活动的组织、联络和服务工作。

(二)协调和推动区政协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协助做好小组活动的组织、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组织在港闸的市政协委员参加市、区政协的重要会议、视察、考察等活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开展区政协委员的履职管理和考核工作,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各界别组织委员进行述职活动,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公布。

(五)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和委员会工作内容,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联系界别的委员开展视察调研、专题协商、座谈讨论。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区政协委员的推荐、考察和安排工作。

(七)负责政协委员联系群众信箱工作,做好群众来信的办理和反馈。

(八)完成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以及上级政协、区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四条委员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个别委员的调整,可由区政协主席会议决定。

第五条委员工作委员会根据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度应作工作总结,并向有关会议报告。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委员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主要讨论、研究、总结本委员会的工作,讨论通过以本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建议、报告和其他文件。

第七条委员工作委员会加强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联系,搞好相互协作配合。

第九条委员工作委员会保持与市政协、各街道(开发区)政协工委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搞好协作。

第十条本简则经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28365365.tw海外联络委员会工作简则

(2017年月日区九届政协第1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条区政协海外联络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组织开展祖国统一和海外联谊及对外交往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海外联络委员会的活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泛听取和反映各方面人士的意见。

第三条海外联络委员会的任务:

(一)积极推动“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事业的发展;坚持“立足大陆、面向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国际友人”的原则,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二)认真学习、积极宣传“一国两制”方针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政策,坚持揭露、批判任何分裂祖国的言行;

(三)了解研究有关台湾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海外华人社会的重要情况以及南通港闸籍人士在台、港澳和海外的民间社团情况;

(四)充分发挥政协委员联系面广的优势,开展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国际友人的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联谊联络活动,广交朋友;

(五)努力促进海峡两岸“三通”及有关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医卫、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为我区改革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牵线搭桥、咨询服务;

(六)组织委员学习外交及侨务工作方针政策,宣传国内外形势,听取本地重大外事和友城交往活动情况,参与民间对外交往活动;

(七)组织委员进行专题调查、考察和参观学习、组织出访,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有关祖国统一和对外联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八)经常与区政协海外联络组的委员保持联系,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指导工作;

(九)经常与区委统战部、台办,区政府外侨办、区发改委、投资促进局、商务局、港闸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和单位保持工作联系,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十)与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工商联、海外联谊会、侨联、台联、工、青、妇、科协、文联等人民团体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联系,交流情况,互相配合开展祖国统一与对外联谊活动;

(十一)完成常委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海外联络委员会组织委员开展联谊和联络活动的范围:来通考察、投资的和有关部门、人士以及政协委员联系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以及国际友人,并着重同他们当中政治上有影响、经济上有实力、社会上有声望、学术上有造诣的人士和民间社团建立联系,加强交往,增进友谊。

第五条海外联络委员会的活动,区政协委员均可报名参加,特别是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有亲友关系的政协委员可优先安排,并视情邀请有关人士举行专项活动,推动和支持委员及有关人士以各种方式为经济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

第六条根据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有关决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并根据需要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第七条海外联络委员会全体会议半年召开一次,主任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召开主任扩大会议或专题会议。

第八条海外联络委员会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协商,对需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九条以委员会名义召开的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形成的视察调查报告、提案、建议案等书面材料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上报,重大问题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

第十条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人选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决定。根据工作需要作个别委员调整、增补和变动,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海外联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承办委员会组织的学习座谈、专题调查、参观视察等项活动的秘书工作,起草有关书面材料;

(二)为委员会开展各项联谊、联络活动做好组织、联系等准备工作;

(三)搜集、整理有关台、港澳和海外的情况资料;

(四)收集、整理委员和有关人士在开展祖国统一与海外联络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资料、意见及要求;

(五)根据需要做好出境考察交往活动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本简则经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

港闸政协〔2017〕号

关于印发《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提案

工作办法》的通知

政协各委室,各街道、港闸经济开发区政协工委,并各常委:

《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已经区九届政协第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七年月日

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

(2017年月日区九届政协第1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全国、省、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区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动我区“迈入主城区,率先现代化”建言献策,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主席会议要把提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基层组织、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区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初步审查情况的报告;区政协主席会议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最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区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初步审查情况。

第二章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每届区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本届政协任期内的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有关规则办理。

第九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初步审查情况,向主席会议报告提案最终审查情况;

(三)向区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四)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五)做好委员知情明政服务工作,组织征集提案;

(六)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提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并案的意见,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七)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八)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九)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十)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十一)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二)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加强与区政协委员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基层组织、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十四)接受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十五)加强与其他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提案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基层组织、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基层组织、人民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注重质量,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或组长签名;以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明确联系人;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四条提案可以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初审,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初步审查情况;全体会议闭会后,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复审,并向主席会议报告提案最终审查情况,由主席会议审议并通过提案审查立案结果。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六条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指名举报的;

(六)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七)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八)属于学术研讨的;

(九)为本单位解决具体问题,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十)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一)超出本区管辖权范围的;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三)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

提案经审查未予立案的,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及时通知提案者,并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也可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作撤案处理。

第十七条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属于党委部门承办的,交区委办公室转有关单位承办;属政府部门承办的,交区政府办公室转有关单位承办;属区政协承办的,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承办。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提案委员会及时交办。

第十八条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督办提案。重点督办提案由区政协确定。

第十九条对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转交区政协办公室以社情民意信息专报的方式报送区委、区政府领导。

第二十条对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提案,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区政协领导阅示,并将督办建议转有关承办单位。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务求实效。

(一)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在规定时限内(一般为三个月)办复;

(二)承办单位在办理前应对提案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提案者沟通,了解其真实意图,形成可行的办理方案;办理中应对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提案者加强协商;办理后要征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力求取得共识;

(三)对于区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集体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承办单位应当重点办理;

(四)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结果的答复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凡能解决的问题和可采纳的建议,要有明确的结果或落实的计划;因受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解决或未能采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答复件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按规定格式行文,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直接答复提案者;

(五)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或组长;

(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就涉及本单位职责的事项分别答复提案者;

(七)区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向承办单位或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认同,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再次办理答复。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对区政协确定的重点提案,要进行重点办理。对承诺列入计划办理的,要建立跟踪办理机制,适时将办理结果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年度提案办理工作书面总结,并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六章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提案的督办由区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第二十六条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选择相关重要提案进行督办,并把督办提案和调研、视察结合起来。

第二十七条区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督办重点提案。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遴选重点提案,提出督办方案报主席会议审定后,协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督办提案,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上门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促进提案落实。

第二十九条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未按期办复的提案;对承办单位列入跨年度办理的提案协同跟踪督办。

第七章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条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每年表彰一次。优秀提案由区政协给予表彰;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合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提案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二条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条件: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认同度较高。

第三十三条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以承办单位的推荐意见为主,推荐结果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综合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先进承办单位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审定,先进个人由承办单位推荐报审。

第三十四条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所属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

港闸政协〔2017〕号

关于印发《政协港闸区各街道(开发区)

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协各委室,各街道、港闸经济开发区政协工委,并各常委:

《政协港闸区各街道(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区九届政协第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七年月日


政协港闸区各街道(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

(2017年月日区九届政协第1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街道、港闸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政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和中共港闸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工作委员会是在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区政协设置在街道、开发区的基层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的政协工作。工作委员会在当地街道(开发区)党工委领导下和政协港闸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作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开发区)党工委、办事处(管委会)中心工作,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四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5—9名。确定1名同志负责政协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一般由所在街道(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兼任(已担任人大工委主任的不再兼任),副主任一般由统战委员兼任。正、副主任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由区委组织部门会同统战部门联合考察,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区政协常委会履行相应程序。政协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为正科级建制。

第五条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本街道(开发区)的市、区政协委员组成。

第六条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本辖区的各界代表人士参加活动。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工作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各种现代科学知识;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精神。

第八条工作委员会成员要积极参加区政协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举行的有关活动,并在本地区的有关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第九条工作委员会主任,列席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工作委员会要组织开展“五个一”活动,即每个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份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有价值的提案,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参加一次有组织的调查或视察,参加政协各类会议发言不少于一次,帮办一件群众受益的实事,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工作委员会要围绕党工委、办事处(管委会)的工作重点,发挥优势,组织开展座谈、视察、调研等活动,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区政协。

第十二条工作委员会要针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评议、视察等活动,提出批评意见和改进办法。

第十三条工作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党工委和办事处(管委会)联系各界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通,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工作。

十四条工作委员会要注重发挥所在街道(开发区)政协委员的骨干作用,指导和督促政协委员认真参加政协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工作委员会要组织和鼓励委员及各界人士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创造良好的工作业绩,为人民政协事业增光添彩。

第十六条工作委员会要根据区委对各街道(开发区)的政治文明考核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政协各项工作,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第十七条工作委员会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探索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十八条工作委员会要配合区政协的有关调研、视察活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全面负责。主任、副主任要定期走访成员,尊重他们的民主权利,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并为成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工作委员会要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作好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要及时报送区政协。

第二十一条工作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活动制度。每季度组织1次活动。根据活动议题的需要,可邀请街道(开发区)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应广泛吸收各界人士参与,发扬民主,充分协商讨论,吸纳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工作委员会应主动向区政协报告工作,建立工作台帐,做好活动记录。每次活动要定时间、定内容、定形式、定要求,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送活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工作委员会形成的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原则上需经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审定。

第二十五条工作委员会要接受区政协定期的检查考核、组织委员开展创先争优(争创先进政协工作委员会和争当优秀政协委员)活动。

第二十六条工作委员会应主动接受街道(开发区)党工委的领导,争取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支持。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办公室

港闸政协办[2017] 号

关于印发《28365365.tw委员守则》的通知

政协各委室,各街道、港闸经济开发区政协工委,并各委员:

《28365365.tw委员守则》,已经区九届政协第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七年月日

28365365.tw委员守则

(2017年月日区九届政协第1次常委会通过)

为了全面加强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作用,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28365365.tw委员守则》。

一、自觉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素质

(一)加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认识能力,切实增强履行职责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加强对统一战线理论、人民政协理论和政协章程的学习,明确政协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能、作用和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认清人民政协的特点、优势和委员的权利、义务、职责和纪律,增强履行职责的自觉性。

(三)加强对中央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政方针及工作大局、工作重点,增强履行职责的实效性。

(四)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自觉依法办事。

(五)加强对历史知识和人民群众创造性伟大实践的学习,加深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规律的认识,用与时俱进的新思路、新理论武装头脑,提高综合素质,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二、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主体作用

(六)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发挥主体作用。

(七)按时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所属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积极就我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通过视察、调查、评议、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对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实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民主监督,要善于批评,善于讲真话、讲实话。担任政风行风监督员的委员要深入调查了解参评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提出整改建议,对参评单位服务承诺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九)密切联系所在地区、界别、团体的群众,树立“履职为民”的理念,关心群众的利益,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坚持不懈地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

(十)积极参加“五个一”活动。每年至少提交一份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有指导意义的提案,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参加一次有组织的调研或视察,参加政协各类会议发言不少于一次,帮办一件群众受益的实事。

(十一)开展“双岗”做贡献活动。要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完成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要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三、加强品德修养,树立良好形象

(十二)自觉加强品德修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科学,热爱劳动,热爱生活;遵守公德,珍惜荣誉,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十三)自觉树立良好形象,做到言谈文明,举止端庄;谦虚谨慎,待人热情;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勤恳工作,精通业务。努力成为本界别(团体)、本行业的优秀代表。

(十四)中共身份的政协委员要认真贯彻党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努力成为发扬民主、合作共事的模范。

四、严格执行制度,带头遵守纪律

(十五)严格遵守会议请假制度。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政协组织的各式会议,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和各项要求,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要提前向政协办公室书面或电话请假,由秘书长批准。出席会议的委员要自觉履行签到手续,不得请人代签。

(十六)严格执行委员履职记实制度。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建立委员履职记实档案,对所联系的每名委员出席政协例会情况、参加政协各项活动情况认真如实记载,逐人建档,每年向委员本人和委员所在单位公布一次。委员要自觉配合各专委会做好履职记录,如实向所属专门委员会反映情况。

(十七)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及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决议者分别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撒销其委员资格。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劝退:1、没有请假或未经批准一年以上不参加区政协组织的活动;2、没有请假或未经批准一年以上不参加区政协的全体会议,或者只报到而不参加组别活动;3、连续两年未向区政协提交一件提案或社情民意的。对委员的劝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十八)认真执行委员约谈会制度。每年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主持不定期召开委员约谈会,听取委员的意见与建议,加强与委员的联系与沟通。委员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约谈准备,准时参加约谈会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十九)本守则自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17政协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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